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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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新丰历史悠久,源远流长。据新丰县志记载:南齐永明元年(483年)就设置新丰县,取“物产丰富”之意。全县辖6镇1街,142个行政村,16个居委会,总人口25万人,其中农业人口17万人,总面积2015.2平方公里,耕地面积171.2平方公里,县城设在丰城街道办事处。新丰县地处粤中偏北,韶关市南端,东江、北江和流溪河三河水系分流之处,新丰江上游。南连从化、龙门,北接翁源,东邻连平,西靠佛冈;县境范围东西界于东经113°42′至114°36′,东西相距98.4公里,南北界于北纬23°53′至24°17′,南北相距45公里,全县总面积2015平方公里。105国道纵贯县境,有新龙公路、省道S347、S244线连接106国道、惠深高速公路、京珠高速公路,距广州150公里、深圳180公里、韶关160公里,交通便利。新丰县气候温和,雨量充沛,光照充足,无霜期长,四季分明,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。年均气温19.3℃,无霜期为286-307天,年均降雨量1923毫米,年均日照1575小时;中部偏北属高寒山区,年均气温比县城低7-8℃,昼夜温差大,适宜种植反季节蔬菜和高山花卉。